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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财务经理委派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阅读次数:108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财务经理委派实施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集团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委派财务经理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子公司财务经理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集团对子公司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即由集团统一负责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聘用、任免、岗位轮换及绩效考核,各委派财务经理直接向集团负责,并服从集团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四条 集团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档案由集团党委办公室集中管理,工资福利统一由集团发放,不得在其委派的工作单位享受任何津补贴,考核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节 聘用及任免

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经理的聘用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工作情况从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或对外招聘,不涉及提拔使用的由集团财务部提名,报集团批准,涉及提拔使用的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办理;除经上述规定程序外,还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董事会聘任程序。

第六条 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主管过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时间不少于3年;具有会计中级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有关现代管理知识;具备本企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免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集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绩效考评连续三年末位。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委派财务经理的监督约束作用,并达到相互学习、促进提高的目的,集团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经理进行交流轮岗。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一家子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五年。

 

第三节 权责

    第九条 财务经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集团有关会计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1、对任职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以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要求;

3、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4、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企业全面预算,并对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7、具体负责企业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收支,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本,依法计算和上缴各项款项;

8、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投资项目决策提供正确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

9、每月按时向任职单位和集团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10、具体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

11、积极配合企业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经理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会计监督:

1、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及集团财务部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3、对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行使监督职能,对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集团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4、积极配合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内审部门、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违者报集团总经理室处理;

5、对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经理有责任在其任职期间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及其他部室的正常工作,对财务经理故意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财务经理有责任遵守集团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各子公司可以向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罚则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违反集团及任职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较差、无责任心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财务经理,由集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招聘财务人员着重考察学历、技能和职业道德,招聘结果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委派财务经理参加席任职企业领导班子会议;涉及任职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经营决策会议应当参加席,并提出建议和措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节 薪酬和考核

第十六条 委派财务经理设置财务总监、高级财务经理财务经理三个层级,薪酬按照其本人的薪级和《集团本部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是绩效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委派财务经理的绩效考核。委派财务经理的绩效考核《集团本部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委派财务经理,集团财务部将优先推荐为集团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九条  更好的调动工作积极性,兼职和外地任职的委派财务经理,财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贴方案,财务部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借款和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借款和费用报销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控制借款和费用开支,现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各项借款费用的控制。

 

第二节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条 借款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为:除月度薪酬经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借款和费用报销填写借款单和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按审批权限履行批报手续。

第四条 审批权限:借款和费用报销金额在0.5万元以内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批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到2万元以内总经理审批; 2万元(含2万元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的费用报销应当交叉签

第六条 借款和费用报销现金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稿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因公出差费用;

(4)因公其他零星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内部借款控制

第七条 经办人员借款,应填制三联《预付款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等,按审批程序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有关要求如下:

(1)金额大小写相符,并不得涂改;

2)现金借款(个人汇款)超过1万元和转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财务部。

凡借款用于业务、办公的,原则上应于借款日起1周内办理报销清还手续。凡借款用于出差备用的,应于出差回来1周内办理报销清还手续。凡借款用于预付款或工程项目的,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于货到或工程完工之日起1周内办理报销清还手续。

 

第四节  费用报销控制

第八条 费用报销内容范围为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办公费、能耗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车船费、保险费、鉴证审计费、企业文化费、软件实施费、慰问费等集团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3、不包含在以上项目其他不可预见支出。

第九条 费用报销时经办人员应在报销凭证上按要求填写报销日期项目、金额、附件张数等,统一使用黑色水笔填写。

第十条  费用报销应取得国家承认合法发票、行政事业性单位收据和自制原始凭证。为避免虚假或无效发票,取得发票时应留意发票是否套印“税务部门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据是否套印“财政部门监制章”;发票应有出票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完整填写集团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业务内容、业务发生日期、税控盘系统清单等,发票金额应大小写相符,严禁涂改、伪造发票内容及金额,涂改视为无效。

杜绝白条单报账现象,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有效票据,同原单据一起报销,并在原单据上做出说明。

票据报销一律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弄虚作假、虚报费用的,一经查出,不仅要求退回多报款项,还将按违纪予以处分。

若报销的票据遗失,需由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部门章,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对费用开支实行部门归口管理。集团所需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部室如需添置办公用品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购买。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市内外出联系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车辆,也可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和事由。

第十三条  员工因公赴外省、市出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住宿和用餐,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综合补贴参考集团《关于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报销时需《外出请假申请表》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和培训费用等开支范围和标准参考集团《关于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扬子江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有效的管控体系,建立集团全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全过程监控集团战略、经营管理、资本运营目标的制定、实施和实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面预算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一种整合性管理系统,是一种集系统化、战略化、人本化与价值化理念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工具,具有全面控制和约束力。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手段,为实施公司内部的目标控制、程序控制和制度控制提供了全方位管理的平台。

第三条  公司战略、全面预算、经营绩效是一个密不可分的、高效互动的有机整体,全面预算在其中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集团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要按全面预算进行,接受全面预算的制约。

第四条  集团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按照本制度的规范要求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有关的各项制度。

 

第二节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集团预算组织体系有集团党委会、集团董事会、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及全面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组成。

第七条  集团党委会研究审议集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研究决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按要求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年度预算报告。

第八条  集团董事会决定集团的经营计划,决定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审批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方案,批准下达正式年度预算,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根据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设置,董事长担任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其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职责是审议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为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由其履行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职责。预算执行工作机构设在集团财务部,其主任由总经理兼任,工作人员除了财务部门人员外,还有集团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1)拟订各项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等,并负责检查落实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2)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拟定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案、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3)组织和指导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4)预审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的预算初稿,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5)汇总编制企业全面预算草案;(6)跟踪、监控企业预算执行情况;(7)定期汇总、分析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8)接受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审查,集中制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9)协调解决企业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10)提出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11)组织开展对企业二级预算具体执行单位(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所属分(子)公司等,下同)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12)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全面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包括集团内部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公司等。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在预算执行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本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

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1)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2)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3)将本单位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4)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5)及时分析、报告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6)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企业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7)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预算考核和奖惩工作;(8)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考核奖惩等工作;(9)执行集团董事会和预算管理和执行机构下达的其他预算管理任务。

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编制完成后,需通过企业党支部董事会或经营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和审议批准,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节  全面预算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全面预算是由经营预算(也称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一系列预算组成的相互衔接和勾稽的综合预算体系。是由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环节所组成的管理活动。

全面预算方案由文字说明和预算表格两部分组成。集团及各所属企业对于预算数形成的原因、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要做出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经营预算:经营预算是指与集团日常业务直接相关、具有实质性的基本活动的预算,与集团损益表有关,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经营预算主要包括:销售预算、人力资源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等,以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分别反映集团收入与费用的构成情况。

第十四条  资本预算是集团在预算期内与资本性投资有关的业务安排,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性投资和债券性投资。资本预算是集团不经常发生的一次性业务的预算,如固定资产的购置、扩建、改建、更新等都必须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预算,具体反映投资的时间、规模、收益以及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十五条  筹资预算是集团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是指反映集团预算期内有关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预算,是各项业务预算的综合结果。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预计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节 全面预算的编制

第十七条  全面预算编制的原则:一是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二是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三是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并对其负责。

第十八条  全面预算编制的基础:集团各部室及全资、控股公司依据以前2—3年的决算和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集团的总体奋斗目标,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第十九条  全面预算编制的流程: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按“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集团全资、控股公司要根据经营管理实际,确立年度经营计划及奋斗目标,在此基础上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分别编制,由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平衡,编制年度预算提交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和批准下达;集团党委按要求将年度预算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十一条 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

主营业务收入预算:根据预算期内经营产品数量或提供劳务业务量及预测市场价格来编制。

生产成本预测:根据预测期内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情况编制。

采购预算:在预算期内为保证生产、经营需要而外购的各类商品、原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预算,根据生产计划、期初、期末库存情况来编制。

期间费用预算:预算期内为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额及本期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进行预测。对于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修理费、广告费、保险费等要重点控制。

第二十二条  资本预算的编制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要说明资金来源渠道。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权益性投资预算:在预算期内为获得其他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根据公司的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资本投资计划编制。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债券投资预算: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公司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根据公司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第二十三条  筹资预算的编制方法:主要依据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现金预测:按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公司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它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资金调度管理的依据。

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产品成本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填报。

预计损益表:按照损益表的内容、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在预算期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主营业务收入预测,产品成本预测,期间费用预测等资料分析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时间

1、下达目标:预算执行工作机构于11月组织召开第一次预算会议,根据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提出的指导意见,提出下一年度全面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的政策和要求,下发预算编制通知。

2、编制上报: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目标、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编报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方案,于12月报送预算执行工作机构。

3、审查平衡: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对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具体执行单位予以修正。之后,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再对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修正后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做出必要的调整。

4、审议批准: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在调整修正基础上,编制集团年度预算草案,提交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和批准下达(在次年1 月底之前完成)。

5、下达执行:集团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文件形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次年 2月底之前完成)。

6、集团党委按要求将年度预算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次年 3月底之前完成)。

 

第五节  预算的分解、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最终责任人,时间上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七条  季度、月度预算不是年度预算在各季、月份间的简单分配,而是根据年、季度预算的执行进度,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重新做出的更符合实际的预算安排。季、月度预算应对年度预算进行详细分解,按项目编制,尽可能细化,做到可操作、可考核。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严格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批控制,及时制止不符合预算目标的经济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和活动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运行。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审批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当就涉及资金支付建立规范的授权批准制度和程序,避免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重复审批现象的出现。对于预算外或超预算的项目支出,严格控制。根据项目的性质,按内控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制度。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对于重大的关键性预算指标,也要密切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全面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进行全面跟踪分析,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和巩固措施,按季逐级上报。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期预算数、本期实际完成数、本期差异;

2、对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3、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扩大的建议。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主要采取报表和说明性文本的形式。集团投资决策和预算管理委员会将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的信息化,由预算执行工作机构设置预算的预警指标、范围。通过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监控预算执行。

 

第六节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原则上非重大意外因素,一般不予调整。预算资源不等于必须投入资源。

全面预算执行中若出现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预算具体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报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审核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方可调整,如预算调整在20%以上的则必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决定。各预算调整申请单位只有在预算调整或追加审批手续完整后,方可按新预算执行。

书面申请报告必须包括:导致原预算无法实现的原因,并附相关文件;已经采取的弥补措施和效果;调整内容;调整后的预算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全面预算调整决策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调整事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现实状况。

2、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3、调整方案客观、合理、可行,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大化。

 

第七节 全面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集团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和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在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三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预算执行工作机构向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依据全面预算完成情况,按具体考核办法对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实施预算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考核程序、标准、结果要公开,应当将全面预算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考核结果等及时公开。二是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三是奖惩措施要公平合理并得以及时落实,预算考核的结果与各预算具体执行单位以及员工的薪酬、职位等进行挂钩,实施预算奖惩。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集团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创造集团资金管理良好条件,加强集团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第二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  银行账户开户:指新建单位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的银行账户,以及单位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户的银行账户。各单位除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户外,原则上一般户的开设仅限于同集团有贷款业务的银行。今后各单位确因业务需要新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向银行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提出开户申请。未批准前严禁各单位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经常性结算账户。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各单位应按规定与银行核对账务。每月末要及时、主动向银行索取合法、有效的对账单,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各单位应安排总账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确认,以利资金安全,集团财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异动:是指银行账户的管理变更,包括印鉴管理人的变更、使用状况的重大变化、停用、启用、销户等。

1、印章管理人的变更必须按《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使用状况的重大变化是指:账户的封存(法院、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行为);空头(包括任何原因或有无损失的空头);其他异动。

3、停用、启用、销户均是指在集团批准下的行为。

4、发生以上异动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第六条  印鉴管理: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要按规定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并建立印鉴管理备查簿。单位或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印鉴变更手续,然后及时移交(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刻章单位进行统一保管或销毁。各单位财务章与法人章应分开保管,以利资金安全。

财务印鉴主要用于:支票、汇票、本票等银行票据的签发;收到各类款项时收款凭据的开具;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掌管财务印鉴及合同印鉴的人员对需要使用印鉴的支票、凭据、合同、协议应认真审核,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薄》,对需要登记的用印事项,逐项登记,由用印者签字,财务经理签字复核,以备查对。

第七条  档案管理: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按年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规范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十年,《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薄》保管期限为十年。集团对各单位银行账户档案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节  网银管理

第八条  为强化网银资金安全,网银U盾需建立至少二级审核制度,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制单网银U盾进行基础查询对账、提交办理收付款项指令的工作,各单位财务经理或总账会计配备复核权限的U盾(设置密码),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完成最终款项收付,查询收付记,做到有效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网银U盾应视作财务印鉴进行管理,不同层级的U盾分开保管,以利资金安全。

第十条  网银密码应定期换,不得在除公司财务部内部电脑外其他电子设备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时,应当立即与相关银行进行联系,问题解决,不可再次操作,防止业务重复。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人可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可在24小时之内撤销。各单位在确认收入款项时,不能凭转账单或ATM汇款证明,应以银行到账回单或网银系统到账记录确认,以利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账号管理:各单位如开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应视同银行账户,参照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财务印章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集团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部行政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内各全资及控股企业、扬州会议中心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提交刻章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办理刻印事宜。各类财务印章应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六条  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主管会计保管,法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部行政公章和其他财务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及时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第八条  财务印章必须安全保管,并且经常检查,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保管员不得携财务印章外出;未经批准,不得相互易手保管。

第九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和合同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财务印章主要用于:支票、汇票、本票等银行票据的签发;收到各类款项时收款凭据的开具;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使用合同印章的主要用于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且不能用于公司行政人事方面的合同。

第十二条  掌管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的人员对需要使用印鉴的凭据、合同、协议应认真审核,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薄》,对需要登记的用印事项,逐项登记,由用印者签字,以备查对。其中合同印章使用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须经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应附会签表。对涉及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附董事会决议。

财务部应对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原件建档备查。印章管理人员要将文件名称、批准人、经办人、份数等一一登记在册。合同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在使用时,由保管人亲自加盖,并将发票起止序号进行登记后,发放给开票人员,对使用后的发票应缴旧换新。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公司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第五章 财务印章的交接、更换、废止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财务印章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单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模。

第十六条  公司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财务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续办有关业务,并按印章刻制规定办理公司内部更换申请。

第十七条  停用的财务印章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印章如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到相关银行备案,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防范风险。

 

第六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保管和使用财务印章时应恪尽职守,确保真实严格、规范安全,禁止有以下行为:

1、履行审核、审查、审批等手续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不提供完整资料骗取同意的;

2、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未按审批用途将财务印章挪做他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复制、出借、转借财务印章的;

4、未按规定流程申请、审批、登记、移交交接印章的;

5、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印章损毁、遗失或盗用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失职、失察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大额资金调拨存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集团资金的及时调拨、运转和使用,强化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

第三条  大额资金调拨指集团本部同户名各账户之间,以及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贷款统筹资金调拨。

第四条  以下资金调拨为大额资金调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00万元以上还本付息产生的支出;

2、100万元以上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贷款统筹资金调拨;

3、100万元以上同户名账户间资金调拨;

4、其他大额资金调拨情况。

第五条 100万元以上还本付息产生的支出应按照《借款和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第六条 贷款统筹资金和集团本部同户名账户间资金的调拨由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填写大额资金调拨申请表(见附表),其中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资金调拨报请集团财务负责人签审;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资金调拨报请集团总经理签审;2000万元以上资金调拨报请集团董事长签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集团大额资金调拨申请表

 

 

 

 

事  由

 

 

金  额

大写:

小写:

经办人:                        复核人:

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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